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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奕志

李光前、陈六使与华社争取公民权运动


文:李奕志


二战后,东南亚各地民族主义兴起,反殖浪潮高涨,英殖民统治者遂同意新加坡于1959年成立自治邦。


在当年5月30日自治邦第一次大选投票中,人民行动党获得华社的大力支持,拿下了立法议院51席中的43席,以压倒性的胜利上台执政。6月3日晚,行动党在市政厅前大草场举行10万人庆祝胜利群众大会。该党中央委员吴庆瑞博士(行动党政府第一任财政部长)在大会演说时指出,在大选中“受英文教育的人,是不投人民行动党的票的,那是我们的意料中事”,因为“受英文教育者的态度,多半是给英文报所影响......英文报在进行选举宣传时,对于人民行动党所表现的偏倚态度,是众人皆知的”。由此可见,当年行动党主要是靠非英文教育的人士取得执政权。


当年申请公民权的盛况


在该选举之前,新加坡立法议院于1957年10月16日通过了“1957年新加坡公民权法令”,其中规定在法令生效前连续住了8年的居民,可于两年之内申请成为公民。这是新加坡中华总商会(以下简称总商会)自1947年来为华侨社群努力争取公民权的成绩。该公民权法令于11月1日生效后,总商会即动员大约22万名华侨前往注册为公民。1959年大选的选民共有58万7千7百79人,华侨新选民约占37%,行动党共获得选票28万1千8百91张,如不会英语文的华侨新选民都支持行动党,那就是该党支持者的约78%。这显示华侨新公民对该次大选结果有着很重要的影响。


“1957年新加坡公民权法令”让之前没有政治权利的华侨社群融入主流社会,在政治上拥有话语权。这是总商会李光前和陈六使等领导人与英殖民统治者经过十年博弈,通过提呈备忘录、陈情、协商与谈判等艰苦奋斗的成果,也是总商会在反殖民统治浪潮中,通过和平手段为华社取得政治权利的重要贡献。李光前是怡和轩会员,曾任总商会董事、第22届(1939年)与第24届(1946年)会长。陈六使是1948至1962年怡和轩的主席,也曾任总商会董事、第23届(1941年)副会长与第26届(1950年)会长。


华侨社群争取公民权的缘起


二战前,中国广东与福建省沿海的一些居民陆续移居新加坡。当时,这些移民抱着“人在新加坡,心向中国”的旅居心态,只想在当地谋生,等待有所积蓄后即回返家乡,加上中国的国籍法是以血统主义为原则,身居海外的华侨也拥有中国国民的身份。因此,他们对自身在居住地的政治权益不关注或不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二战后东西方冷战的格局、以及东南亚地区民族主义的兴起,华侨在当地的政治生存空间面对严峻的挑战。在大环境改变下,华侨移民社群开始转换心态,由以往“落叶归根”的想法改变成在当地长久安居乐业的“落地生根”思维。因此,作为华社最高领导机构的总商会响应了时代的号召,负起神圣的历史使命,领导华侨社群争取在当地的公民政治权利。


点燃新加坡华侨社群争取新加坡公民权的导火线,是英殖民统治者于二战后为加强其统治地位在马来亚推行的政治体系改革。在二战前,英殖民统治者完全掌管了海峡殖民地(新加坡,马六甲与槟城),但还未能全面掌控马来半岛的各州,于是在二战结束后即推出了改革马来亚政治统治架构之政策。1946年1月22日,英殖民部大臣在国会发表了未来的马来半岛与新加坡宪制的部长声明。接着,他于3月4日在国会公布了“马来亚联邦(Malayan Union)与新加坡的宪制草案摘要”,其中的要点包括:


(1) 由马来半岛各州与槟城及马六甲组成马来亚联邦,新加坡则成为单独的殖民地。


(2) 设立马来亚联邦公民权制度:于法律生效后在当地出生者即属公民;法律生效前在当地出生,并于法律生效日为当地常住居民者,即可成为公民;在1942年2月15日之前15年里住满10年,年龄不小过18岁的常住居民,于宣誓效忠当地政府后,即可成为公民;此外,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申请归化为公民。


这份白皮书公布后立即引起各界的反对声音。总商会认为新加坡是马来亚的经济、政治与文化中心,不可与马来半岛分割。马来半岛的马来社群则不同意将苏丹的管辖权转移给以英国委任的总督为中心的中央政府,同时也认为公民权制度太过宽松让移民社群可成为公民。


马来亚联邦于1946年4月1日在反对声中宣布成立。为了安抚马来社群的情绪,当局成立了由苏丹与马来民族统一机构的代表和英国官员组成的工作委员会,以检讨马来亚联邦白皮书。该委员会随后发表了宪制修改建议,提出将马来亚联邦改为马来亚联合邦(Federation of Malaya),并修改之前已公布的公民权制度,将移民社群获取公民权的门槛提升。由于该工作委员会缺乏全面的代表性,并提出被认为是苛刻的公民权条例:各州苏丹的臣民被视为符合了以当地为家乡和效忠对象的条件可成为公民;其他社群人士可申请公民权,申请者如在当地出生则于申请前15年里住了10年,其他居民则必须在申请前20年里住15年,此外,申请人应通晓马来语或英语。当修正宪制的建议提出后,即引起各方的抗议。12月22日,马来亚民主同盟,马来亚人民抗日军退伍同志会,马来国民党,新加坡与雪兰莪印度商会等组织,在吉隆坡举行会议讨论马来亚宪制课题,并成立了一个泛马联合行动委员会,由马六甲华社领袖陈祯禄担任主席,提议建立一个包括新加坡在内的统一马来亚,以及凡视马来亚为家乡和效忠对象的人士都可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当时作为新加坡华社领导机构的总商会理所当然也关注新的宪制问题。


李光前是华侨争取公民权运动的先驱者


总商会会长李光前于1946年12月23日在董事会议上明确指出,在总商会的立场,有关公民权问题应详细讨论。接着,总商会董事会于1947年1月15日召开会议时,对马来亚宪制问题进行了一番讨论,并议决由李光前领导一个包括陈六使在内的11人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宪制问题。2月15日,总商会向当局委任的宪制修正建议咨询委员会提交了备忘录,要求在马来亚出生的各族人士都拥有平等的资格可自动成为公民,其他人士只需居住5年不附带语文条件即可申请公民权。


在宪制咨询委员会工作期间,为争取华社的权益,马来半岛各州的中华商会也纷纷向委员会提交建议书,并于1947年2月23日与新加坡中华总商会共同组织了马来亚中华商会联合会,并推选李光前为常务委员会主席,以共同争取新马华社的政治权益。该联合会与泛马联合行动委员会分别领导新马人民争取应有的政治权益。7月24日,英殖民部大臣在国会发表布了宪制修正草案摘要,宣布以马来亚联合邦宪制取代之前的马来亚联邦宪制。由于新的宪制没接纳各中华商会与民间团体提出的要求,于是两个领导人民争取政治权益的组织便分别发起于10月20日在新马两地举行总休业(罢市)一天以示抗议。李光前吁请新加坡各界支持该抗议行动时指出,总休业是自愿参加的,行动称为休业而非罢市,是因为后者有政治意味。这显示了李光前在处理问题时不存偏激的倾向。


在新的宪制下,只有英籍民才拥有新加坡立法会和市政局的选举权。按照英国国籍法的规定,是英籍民便有公民权。该法令是以出生地主义为原则,凡在英国与其殖民地出生者都自动成为公民。久居新加坡的华侨和外国侨民则可照该法令的规定申请归化英籍享有公民权,但必须通晓英语文。这项语文的规定将绝大多数不懂英语文的华侨拒于门外。在这情况下,总商会只得领导华侨社群争取应有的公民权利。


李光前于1947年12月两度致函新加坡辅政司,认为不让华侨社群拥有选举权是不合理的,许多华侨已将新加坡视为永久的家乡,他们应该享有选举权。1948年1月14日,李光前率领了总商会9人代表团与总督会谈,以争取华侨的选举权。在会谈中李光前提出仿效马来亚联邦在英籍民制度外另设新加坡公民权制度。总督的回应是需要时间考虑。这是在华侨争取公民权运动中,李光前首次口头提出设立新加坡公民权制度的建议。


尽管1947年10月20日的总休业抗议行动在新马成功举行,但英殖民地政府仍坚持按照计划于1948年2月1日实行马来亚联合邦宪制。一些反对这措施的人士便提出于2月1日再次举行总休业以示抗议。在第二次总休业行动被提出后,执法部门曾计划扣留李光前等领导人,以制止再度发生总休业的行动。时任新加坡咨询议会议员的张赞美(后来出任进步党副主席)在他的回忆录中说,新加坡总督被告知要扣留李光前的建议后,召见了他和另一位咨询议会议员陈振传及检察长,共同讨论如果当局采取行动扣留李光前,将会对华社有何冲击。张赞美说,他与陈振传对此事感到惊讶,并对总督说李光前是一位非常有建设性与受尊敬的华社领袖,如果他被扣留,华社的反应将是难于想象的,检察长似乎也同意这看法。随后,新加坡总督与马来亚大总督反对了扣留行动的提议。其实,在一些激进人士提出再次举行总休业的意见时,李光前就不同意。他主张应通过协商来解决,以免引起各民族之间的误解和摩擦。在他的努力下,第二次总休业的抗议行动并未出现。这再次证明李光前处理事情是采取中庸之道。


陈六使提呈设新加坡公民权制度备忘录


随着新中国于1949年成立后,在当时东西方冷战的格局下,英殖民地政府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以阻止新加坡华侨与中国的联系,使得华侨在政治上成了孤儿。这进一步促进了华侨对争取新加坡公民权的愿望。1950年11月29日,总商会成立了由陈六使领导,包括李光前在内的9人委员会为华侨争取公民权。该委员会在完成一份争取新加坡公民权的备忘录后,1951年2月21日,会长陈六使与副会长陈锡九联名将备忘录呈交新加坡总督。该备忘录正式建议设立新加坡公民权制度,要求在申请公民权之前的10年里住满8年,并宣誓效忠,以及能读与写中文或英文,即可取得新加坡公民权。此外,由于当时实行的英国国籍法规定连续住满8年并谙英语者,可申请归化为英籍民以享有政治权利,为争取不会英语文的华侨之权利,总商会的备忘录也要求懂华语者可申请归化英籍民。


1951年12月英殖民部大臣访问新加坡时,同意了总商会的要求,让通晓华语人士也可归化为英籍民。1952年2月29日,新加坡辅政司致函总商会指出,懂华语文者已可归化为英籍民,政府不考虑设立新加坡公民权制度的提议。这项回复导致总商会董事会就争取公民权工作是否应继续下去发生意见分歧,一些受英文教育的董事认为应呼吁华侨通过归化获得政治权利,但陈六使等较多数的董事决定要继续争取新加坡公民权。10月31日,总商会决定再向总督提呈争取公民权的备忘录。11月20日,总督与总商会会长陈锡九率领的代表团商讨了该备忘录。在会谈过程中,总督明确表态华侨只有归化英籍才能拥有政治权利。


英殖民地政府放宽归化英籍的语文条件限制后,陈六使申请归化英籍,他的申请于1954年9月11日获得批准而为英国与殖民地公民。1957年10月新加坡立法议院通过“新加坡公民权法令”后,由于之前陈六使与时任教育部长周瑞麒因南洋大学问题导致双方关系紧张,周瑞麒与首席部长林有福向新加坡总督建议撤销陈六使的英籍民证书,不让他在新的公民权法令下注册为新加坡公民。11月28日,陈六使与家人到福建会馆的公民权登记站按照新法令规定申请公民权时,未能像其家人一样当场获得一张临时公民权证书,而是拿到一张申请将延后处理的通知。经过几个月的折腾后,总督终于在1958年3月通知英国殖民部林有福基于政治考虑不再坚持取消陈六使的公民资格,而且公民权咨询委员会也不反对让他成为新加坡公民。陈六使随后便获准注册为新加坡公民,不过他的公民权问题并没到此画上句号。1963年9月21日新加坡大选过后第二天,人民行动党政府即宣布基于陈六使“曾经积极与反国家共党分子合作”,政府要取消其公民权。1964年7月17日,政府接受了调查委员会的建议褫夺陈六使公民权。陈六使于1972年9月11日逝世时仍未恢复其公民身份。


马绍尔推动公民权法案的制定


1953年7月21日,新加坡总督鉴于当地政治发展的趋势委任了以林德(Rendel)为首的宪制检讨委员会,总商会随即致函该委员会为华侨争取公民权。12月23日高德根与陈六使等总商会代表与委员会主席林德面谈华侨公民权问题,林德以委员会无权处理此议题回复。在林德委员会提呈的报告书获得当局的采纳后,总督即宣布由1955年2月8日起实行新的宪制,即所谓的林德宪制,并决定1955年4月2日为新的立法议院选举投票日。由于之前总商会积极争取华侨公民权,参加竞选的各政党,除了亲英的进步党外,为争取华社的支持都在竞选纲领中列明争取公民权的要求。选举结果,马绍尔领导的劳工阵线得到的最多席位,但未过半数议席,便与马华公会和巫统组织联合政府。随后,总商会会长高德根与副会长叶平玉按照董事会的决定,致联名信给马绍尔,要求他为久居新加坡的居民争取公民权。


早期公民权证书


马绍尔出任首席部长后即面对一连串的工潮,穷以应付,为了寻求华社领袖的支持,他在叶平玉的陪同下到怡和轩与陈六使见面。在会谈中陈六使要求马绍尔实行竞选诺言,让久居新加坡的华侨拥有公民权。经过这次会谈后,马绍尔基于其政治考量,遂着手推动设立新加坡公民权的计划。总商会在争取公民权的工作上仍不断努力。1955年8月3日,该会决定由陈六使等再起草一份争取公民权备忘录,准备在月中当英殖民部大臣到新加坡访问时提交给他。15日,殖民部大臣到达新加坡时,总商会发动70多个团体组织了约2千人的队伍到加冷机场和平请愿,要求殖民部大臣给予新加坡公民权。18日,英殖民部大臣接见了陈六使等总商会代表讨论有关公民权的要求。殖民部大臣于第二天向记者表明,总商会提出的公民权问题,可由新加坡政府解决。这让华侨争取公民权运动往前推进了一步。


当华侨社群争取公民权行动进入决定性的阶段时,1955年4月22日,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在亚非会议期间与印尼外交部长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正式宣布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之前,英殖民地政府担心华侨如取得当时还没有国籍身份的新加坡公民权后,在中国国籍法下他们又是中国国民,因而出现的双重身份会导致效忠的问题,于是坚决不同意设立新加坡公民权的建议。中国在中印协议中正式放弃双重国籍政策,让英殖民地政府不必再顾虑华侨的双重身份问题,这对华侨争取新加坡公民权极为有利。


在总商会不断争取下,马绍尔终于在1955年9月6日召开各民族与政党代表联席会议,共同商讨设立新加坡公民权计划,高德根与陈六使等总商会代表也出席了会议。马绍尔最初提出的建议遭到反对,总商会代表不同意他要求申请公民权者年龄要达到40岁,以及在申请之前20年里住满15年的条件;欧亚裔和马来族代表则认为外国侨民可归化英籍,新加坡公民权计划应在自治或独立后才谈。随后,马绍尔修改了他的草案,并与各方经过一番协商,接着便将新加坡公民权计划草案提到与英殖民部的宪制谈判议程上。


马绍尔应新加坡各界人士的要求,于1956年4月中率领各党派争取独立宪制代表团前往伦敦与殖民部进行宪制谈判。在谈判中,双方原则上同意设立新加坡公民权制度,其中一项建议是在新加坡住满10年并放弃他国国籍者可申请成为公民。总商会多年来的努力已见曙光。由于马绍尔未能争取到他要的完全内部自治,返新后愤然辞职,由林有福接任首席部长。1957年3月,林有福再率领一个各政党宪制代表团到英国与殖民部谈判,遂达成新加坡设立自治邦的协议,并落实了新加坡公民权制度的计划。经过各界一番争论后,新加坡立法议院于1957年10月16日通过了“新加坡公民权法令”。该法令让在新加坡住满8年的华侨,都可申请公民权。华侨社群从此融入当地社会的主流,在政治上拥有了话语权。这是总商会领袖李光前,陈六使等多位董事经过10年不屈不挠努力为华侨争取到的政治权利。


作者为管理学与历史学博士,原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导师


参考资料:

British Nationality Act,1948.

Constitutional Proposals for Malaya,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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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arshall,Oral History Interview Transcripts,September 24.1981,Singapore National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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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ayan Union and Singapore,Statement of Policy on Future Constitution,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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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 of The Singapore All-party Mission to London,April / May,1956.

Report of The Singapore Constitutional Conference held in London in March and April,1957.

The Singapore Citizenship Ordinance,1957.

Thio Chan Bee,Extraordinary Adventures of An Ordinary Man,1977.

李奕志:《历史的抉择——‘二战’后新加坡华侨争取公民权运动》,2018。

新加坡《南洋商报》。

新加坡《星洲日报》。

新加坡《中华总商会董事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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